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40744号
原告(被告):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楼21号楼三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朱辉,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丽,女,该公司人力资源主任。
被告(原告):**,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汇通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国网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徐丽丽,被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汇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网汇通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131元;2、国网汇通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5783元;3、**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交还国网汇通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品牌:联想,型号:E450)。事实与理由:国网汇通公司主张,**2012年2月3日入职我公司,2018年2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在职期间其工作表现前期尚好,后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出现旷工、迟到等情形,且2017年员工月度绩效考核等级多次为D级。对于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规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其在职期间的工资依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绩效结果已经足额支付。我公司通知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其不交接公司物品,也不配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辩称:不同意国网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我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双方已经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未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未经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仲裁认定工资标准有误。公司笔记本电脑在我处,我同意归还,同时我也办理了工作交接,档案转移手续公司已经为我办理完毕。请求判决:1、国网汇通公司支付我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24062.81元;2、国网汇通公司支付我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131元。
国网汇通公司针对**的起诉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并未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其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故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我公司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足额支付了工资。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2012年2月3日入职国网汇通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的劳动合同,并续签至2018年2月2日。**正常工作至2018年2月2日。**在职期间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作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的实发工资分别为:5006.59元、3706.06元、3111.45元、2608.45元、1955元、2859.45元、3419.45元、3554.83元、2314.15元。另,除上述工资外,国网汇通公司另支付了过节费合计8000元,2017年度年终奖28460.29元(税后)。2017年6月及以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合计1619.87元;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合计为2472.85元。
就双方争议之工资差额部分。**主张,其每月工资税后5500元,国网汇通公司未足额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的工资。国网汇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2017年2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5826元、绩效工资1457元;自2017年4月开始,**的工资构成调整为基本工资3642元、绩效工资3641元,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故其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足额支付了工资。针对其主张,国网汇通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章:公司实行年薪制为基础的薪点工资制,实行全年全过程考核机制,薪点年薪总额=月度工资*12+年终奖计算基数*考核系数±专项(年底奖金包、专项奖励等)。其中年终奖计算基数为3个月的月度工资之和。月度工资=月薪点工资(占比50%)+月绩效工资(占比50%);第六章薪酬兑现:(一)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月度绩效工资占月度工资的50%,评级为C级的员工,绩效工资下调比例不低于20%,评级为D级的员工,绩效工资下调比例不低于50%;实行半年度、年度绩效考核末位退出。对半年度、年度绩效考核评为D级,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应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待岗培训,调岗需降低岗位层级,待岗培训需执行待岗工资……对于半年度、年度绩效考核评为D级的员工,如劳动合同半年内到期的,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本办法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2、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7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表模板。模板中分为“工作任务指标(80分)”、“综合评价(20分)”两部分,其中工作任务指标中考勤综合10分、本职工作(工作任务1、2、3)50分、团队协作10分、部门考核10分;综合评价的评价指标为创新、创业、成长、成就。其中有**签字确认的为:2017年10月D级、2017年11月C级、2017年12月C级,2017年年度考核D级;2017年8月至9月均为D、2018年1月为空白,均无**签字。国网汇通公司主张2017年5月至7月的考核表其公司没有找到。3、电子邮件,2018年1月29日国网汇通公司向**发送:按照公司的考评办法,你2018年1月的初步成绩为D,后面根据后续工作成效进行处理,如有问题,请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申诉,过期无效。4、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员工实行年(半年)度绩效考核末位退出。对于年(半年)绩效考核评为D级,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各单位应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待岗培训,调岗需降低岗位层级,待岗培训须执行待岗工资……对于半年度、年度绩效考核评为D级的员工,如劳动合同半年内到期的,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5、人资三项制度总结会议签到表,该表显示**签字。**仅认可2017年10月、2017年11月、2017年12月、2017年年度考核表、会议签到表上其签字的真实性,主张考核表中自评部分是其自行填写,其他内容均为空白,其无法确认签到表中学习内容是什么制度;认可其电子邮箱的真实性,但主张没有见过电子邮件,平时工作都是通过微信处理,**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经查,双方关于工资差额有争议的期间,国网汇通公司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45.83元。
2018年1月24日,国网汇通公司向**告知:2018年2月3日你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分别于2018年1月2日、9日、11日与你当面沟通此事。
就双方争议焦点之劳动合同终止部分。**主张,其已经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网汇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网汇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国网汇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根据其公司的规章制度:1、**考核不合格,且合同在半年内到期,故不应与**续签劳动合同。2、**不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不按时提交工作日志。综上,不再与**续签合同。针对其公司的主张,国网汇通公司提交了两份处理意见,落款时间均为2017年12月29日,两份处理意见中均提及**的考核情况不合格,未提交工作日志,不胜任现在岗位;两份处理意见中对**的考勤旷工天数、请假天数、未打卡及迟到的情况,记载内容不一致,国网汇通公司未作出解释;国网汇通公司针对考核不合格一节,亦提交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对于国网汇通公司提交的上述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以要求国网汇通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办理档案转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国网汇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131元;二、国网汇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5783元;三、国网汇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办理档案转移;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国网汇通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中国网汇通公司起诉在先。经查,国网汇通公司已经为**办理完毕档案转移手续。
双方均确认,工资差额争议期间为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在职期间工资实际支付至2018年2月2日。
庭审中,**同意向国网汇通公司归还笔记本电脑(品牌:联想,型号:E450)。
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在学习签到表中签名,其虽主张无法确认签到表中学习内容是什么制度,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于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就工资差额一节。国网汇通公司主张根据考核结果相应扣除**的绩效工资。首先,2017年10月D级、2017年11月C级、2017年12月C级的考核结果有**的签字确认,故上述月份应当按照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予以核算绩效工资;其次,2018年1月考核结果,国网汇通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告知结果为D,并给予**申诉权利告知其过期即视为无效。**并未回复该邮件,其仅以工作中不常使用邮箱为由进行抗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定该月的考核结果为D级,并依考核办法予以核算绩效工资;第三,2017年8月至9月均为D,考核表中并无**签字,且该考核表中工作任务、团队协作、部门考核的目标及标准均为空白,综合评价处均为主观评价,并无被考核人**的签字,国网汇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评价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应当按照其绩效工资100%比例支付绩效工资;第四,国网汇通公司主张2017年5月至7月的考核表其公司没有找到,故应当按照绩效工资100%比例支付绩效工资。综上,经核算国网汇通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7476.65元。
就终止劳动合同一节。**与国网汇通公司已经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除**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国网汇通公司应当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网汇通公司仅以其公司的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当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主张数额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均确认国网汇通公司已经为**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本院不持异议。**同意归还电脑,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7476.65元;
二、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24062.81元;
三、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已履行完毕);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笔记本电脑一台(品牌:联想,型号:E450);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君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雪莹
书 记 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