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947号
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1层O区2073室(上海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荣新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端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楼8层8018室。
法定代表人:闫华锋。
被告: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1号楼三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朱辉。
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永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