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0125号
原告:深圳亚讯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园西工业区25栋一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035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广水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卓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办公楼(部位:C栋603-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7995462X4。
法定代表人:**为。
原告深圳亚讯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卓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亚讯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全部受理费,本院退还其975元。
审判员*路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