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卓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92民初102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皓然,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与被告广东***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纬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被告卓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强上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向本院就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卓纬公司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使用优图佳视公司图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卓纬公司在其主办网站的首页或者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就侵权行为向优图佳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3.判令卓纬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侵权赔偿金7000元,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3000元,共计10000元;4.诉讼费由卓纬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优图佳视公司确认被诉图片已删除,故撤回本案的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gdzhuowei.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5053521号-3。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49403的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卓纬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不认可优图佳公司视拥有该图片的版权。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证明去做了自愿登记,并不等于已经拥有了版权。第二,优图佳视公司上传的底片信息涉嫌造假。1.底片信息截图显示,拍照相机为CanonEOS5DMARKⅡ,分辨率5634*3753,源数据显然有问题。佳能相机CanonEOS5DMARKⅡ说明书使用手册显示,RAW(RAW格式是所有相机原始图片的统称,佳能raw格式称为CR2格式)格式最大像素可以拍摄尺寸为5616*3744,而原告提供的cr2格式图片像素尺寸为宽度5634*3753。2.底片信息截图显示,拍照相机为CanonEOS5DMARKⅡ,文件大小为24.03MB,源数据显然有问题。CanonEOS5DMarkII使用手册显示,佳能相机图像拍出来大小应该是在5.2M-21M之间。3.底片是在2009-11-07-10:12:38被拍摄,10:12:40被修改。在2秒以后被修改,然后直到今天也没有再次被修改过。但是,在那个没有图传的年代,不可能立刻被传到电脑上立即修改成现在的格式,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第三,被告既不认可公证书真实性,也不认可其合法性及关联性。优图佳视不仅未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整个公证过程也疑点重重,无法采信。1.公证书中,周军已是原告单位代理人,但是办理公证的时候,周军并未亲自去办理,而是“安排工作人员”,这在流程上是不合法的。2.未提供完整的公证书和视频流程,请提供完整的公证书。第四,涉案图片通过互联网搜索可以找到非常多的来源,被告使用的图片从网上下载时,并无水印或版权注明。并且我方早已全面升级网站,涉案图片早就没有使用了。第五,优图佳视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被告认为其是恶意诉讼,背离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宗旨,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优图佳视公司公司主张侵权赔偿金并要求支付合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优图佳视公司恶意诉讼牟利的企图明显,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权利图片的权属情况
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其为权利图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对权利图片享有著作权,提交了下列证据:1.北京市版权局作出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者为优图佳视公司,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2.权利图片的RAW格式原图,属性信息有三个分类,其中文件栏的信息显示为文件名BVS-P0049403.CR2,描述为ACDSeeUltimate9CR2图像,文件尺寸为24.03MB,创建日期为2009年11月7日10点12分38秒,修改日期为2009年11月7日10点12分40秒,图像一栏显示的信息为宽度为5634,高度为3753,规格等;照相机一栏的拍摄日期为2009年11月7日10点12分38秒拍摄,机器型号为CanonEOS5DMARKII等;3.权利图片发表页面截图,记载在原告网站查看到标题为商务人士,2010年1月15日首发,权利人为优图佳视等;4.摄影师的《声明》、《聘用合同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摄影师史伟确认其为公司员工,所拍摄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优图佳视公司等。5.权利图片的肖像权授权和身份证复印件信息,显示李霄、梁友棋、庞贝童三人作为授权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模特肖像权授权》协议,约定在2009年11月7日在西门子中国公司处拍摄照片描述为“商务人像外拍”的照片,授权原告使用其肖像等。6.涉案权利图片底片及同期图片查看录频。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图片如下:
二、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
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卓纬公司侵犯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提交了公证书为证。公证书载明,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8925号《公证书》,显示优图佳视公司的代理人周军于2018年10月11日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卓纬公司主办了网站名称为“广东***技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的网站,其中一个网页在文字“物联网产品销售”的旁边使用了本案被诉侵权图片,具体如下:
经比对,本案被诉侵权图片与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权利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权利人损失情况及其他情况
优图佳视公司确认:本案的赔偿金额由法院酌定,合理开支为律师费、公证费,无相应凭证提交;起诉之前,未与被告进行联系;本案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可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作清退。
CanonEOS5DMARKII的说明书显示画质可分为JPEG、RAW,以及RAW+JPEG三种格式,其中RWA桥口又可分为三种像素,其中一种像素约为21.0(21.0M),文件尺寸为25.8,可拍摄数量72张。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优图佳视公司是否享有本案权利图片的著作权;二、卓纬公司应否对其使用本案被诉侵权图片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优图佳视公司是否享有本案权利图片的著作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本案权利图片的创作在拍摄、构图、编辑和创意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摄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主张权利图片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并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底片、官网首发信息、摄影师出具的声明以及模特的授权协议等作为证据。前述证据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即原告联系模特,在2009年11月7日进行拍摄。卓纬公司虽然对相机的拍摄情况提出异议,但是经本院查明,涉案相机能够拍摄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图片。至于被告提出的修改时间等问题,理据并不充分。在此情况下,本院确认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足以证实其对本案涉案权利图片享有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关于卓纬公司应否对其使用被诉侵权图片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十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认为卓纬公司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是对于作品是否进行署名,是否加注版权声明或水印,设置保护措施是其权利,不能以未署名、未设置保护措施而认为可随意使用。因卓纬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图片是来源于网络,并未得到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故其侵犯他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卓纬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损失数额,优图佳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并申请本院依据法律进行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本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卓纬公司需承担的赔偿数额:
(一)权利图片类型及作品稀缺度。涉案图片是摄影作品,是对模特的特定形象、动作与周围建筑相结合拍摄,并进行加工所得,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摄影器材日益智能化和自动化,摄影前期准备、创作过程及后期图像处理更加简便,致使创作类似或表达相同主题的图片拍摄成本及难度也大大降低,其稀缺程度大大降低。
(二)权利图片的存储和传播成本和市场流通价值。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存储图片的方式不断增加,互联网上存在作品的传播、使用日趋便利。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在拍摄完成涉案作品后,其发表、许可使用均是在其网站上,其以快捷、经济的方式实现对其作品的宣传推广,极大程度地降低了存储、传播成本。
(三)卓纬公司的侵权过错及后果。本案卓纬公司在本院开庭前已删除了被诉侵权图片,也无证据显示卓纬公司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或存在较严重的侵权后果,故推定侵权后果较轻。
(四)优图佳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应当以必要费用支出为度。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诉请的合理开支为律师费和公证费。对于侵权事实进行公证,符合常理,但优图佳视公司未明确数额,也未举证。对于律师费,因其系因诉讼而支出,是否属于合理开支,取决于其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必要性。本院提倡合理、理性维权。优图佳视公司作为原告应当将协商解决作为维权的第一选择,不鼓励未经协商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虽然未与卓纬公司进行诉前协商,但双方争议较大,表明诉讼为其维权之必要手段。优图佳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未实际发生,也无相应凭证,但因其确有律师参与诉讼,故本院对其数额酌情认定。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卓纬公司应向优图佳视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包括合理开支为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技有限公司承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广东***技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履行期限内将该款项迳付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取和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李俊松
人民陪审员  张小虹
人民陪审员  戴润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