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0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办公楼(部位:C栋603-606)。
法定代表人:李永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2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9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卓纬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卓纬公司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2.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卓纬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由于***拒绝公司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卓纬公司出差制度完善,且确实存在前往深圳办理业务的出差需求,卓纬公司有理由安排***出差,而该出差需求无论从费用上看还是从公司往常出差安排看,亦或者从***岗位看都不可能长期安排。因此,***无理由拒绝该工作安排的行为,构成旷工,卓纬公司有理由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卓纬公司的上诉请求。
卓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卓纬公司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的仲裁请求:一、卓纬公司支付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5517.24元、周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6951.72元和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5793元,合计28261.96元(当庭明确为:卓纬公司支付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5517.24元、休息日加班费6951.72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93元);二、卓纬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0元;三、卓纬公司支付2021年3月15日、16日和17日共三天未付工资2068.97元。
(二)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5721号仲裁裁决:一、卓纬公司支付***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7日工资2068.97元;二、卓纬公司支付***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差额4965.52元;三、卓纬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入职时间:***于2020年3月31日入职。
(四)工作岗位:Web前端开发工程师。
(五)工作地点:***在卓纬公司住所地上班。
(六)劳动合同签订和试用期约定情况:原、***有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其中试用期为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
(七)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2000元/月,由基本工资9600元+绩效工资2400元构成;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由基本工资12000元+绩效工资3000元构成。
(八)工作调动通知情况:2021年3月8日,卓纬公司向***发出《关于***工作调动安排的通知》,该通知中的主要内容为:“因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将***调到深圳团队进行Web前端的支撑工作,接到通知后,请本人做好调动前的工作交接,于2021年3月10日到深圳市南山区××牛广场××室报到,等待进一步支撑工作安排”。***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上周与人事部周经理就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过程中,我已明确不同意且拒绝公司岗位调动安排。关于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本人郑重申请拒绝:1.新变更的工作地点超出了实际约定范围(广州职位);2.增加了本人上班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交通成本、住宿等);3.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未征求本人同意,并且时间上属于突击变更,属于强行调整不合法。请公司给予合理的说法和处理方式,谢谢”。2021年3月10日,卓纬公司发出《关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书面警告》,内容载明“因工作需要,公司3月8日安排你于3月10日调到深圳团队进行web前端开发的支撑工作,因你拒不执行,现处予书面警告一次。望你能加强工作责任心,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次日,卓纬公司向***发出《关于***工作调动安排的再次通知》,内容显示“因工作需要,公司3月8日安排***于3月10日调到深圳团队进行web前端开发的支撑工作。但其未执行。现再次通知***于3月15日调往深圳团队进行web前端开发的支撑工作。望其加强工作责任心,服从公司工作安排。”2021年3月15日,卓纬公司再次向******发出《关于***工作安排的最后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已反复说明,平台的前端开发需求目前在广州很少,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深圳对平台的Web前端开发需求任务多而急,公司已前后2次发出报到通知,但你均未服从,已严重影响前端开发的进度,对整体开发进度造成实质性影响,很可能致使对客户交付的延迟。……请您尊重公司的工作安排并即时执行,于今日下午三点三十分到深圳市南山区××牛广场××室报到,因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公司差旅报销制度,实报实销”。同日,卓纬公司发出《关于***再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书面警告》,载明“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安排你于3月15日到深圳办事处进行前端开发支撑工作。因你未准时到深圳××报道。经公司研究决定,处以书面警告处分。3月15日考勤记旷工1天。请遵从公司工作安排,到深圳××报道,未报道将继续按旷工处理。”***对该通知明确回复不同意工作调动安排。
(九)最后上班情况:***2021年3月15日起并未到深圳报到上班仍在广州原有工作地点打卡上下班。
(十)解除劳动关系情况:卓纬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7日未到深圳办事处报到,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十一)关于经济赔偿金。
卓纬公司主张:2021年3月,其先与***口头协商工作安排问题,后在3月8日发布文件通知***前往深圳出差,***接到通知后,询问卓纬公司负责人出差的相关规定以及浏览了卓纬公司关于《差旅管理》的规定,该规定中,详细规定了深圳出差的报销费用,除前往深圳的长途交通费之外,卓纬公司还应每日支付市内交通费40天、住宿费280天以及餐费60天,该费用本身就不存在长期安排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拒绝卓纬公司要求其前往深圳的合理工作安排,此后卓纬公司多次通知***,***依然拒绝前往深圳出差;***无理由拒绝该工作安排的行为,构成旷工,卓纬公司有理由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对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卓纬公司无需向***支付该赔偿金。
***主张:卓纬公司发出的是关于调动工作地点的通知和工作安排,也未就调动的合理性、调动时长、食宿安排工作、工资调整以及调动后给***所造成的损失和各项补贴标准等与***有切身利益有关的细节与***进行协商;且卓纬公司调动的目的在于缩减开支而非生产经营需要,其单方调动***工作地的行为不合法;在双方争议期间,***仍在职在岗,正常上下班,不存在旷工的事实,卓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提交了其与卓纬公司人事经理周伟强的对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拟证明卓纬公司以公司没有收益和缩减开支为由在2021年3月3日和3月5日就***当面商谈离职或将***调配项目组,但公司并没有对***的调薪和相关补贴标准进行协商和沟通,也没有任何调配方案,但因双方对离职补偿标准不一致,故没有结果。卓纬公司以录音系外放录音为由不作确认,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主张***理应知晓公司制度,但确认2021年3月初卓纬公司公司人事周伟强有与***当面协商。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卓纬公司主张其系安排***到深圳出差而非工作地点的调动,但卓纬公司向***明确发出的是工作调动的通知而非出差通知,且工作调动中未明确具体到深圳工作多长时间。从***提交的录音材料可知,卓纬公司亦系与***沟通调动项目组而非仅是到深圳出差。结合卓纬公司发出的工作调动通知、工作安排的最后通知内容,卓纬公司主张其系安排***到深圳出差而非工作地点的调动,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法采信***的主张,认定卓纬公司系对***工作地点进行调动。因此,双方实际系对工作地点调动发生争议,而非卓纬公司所述的仅是短期出差的工作安排。***实际在广州上班,卓纬公司将***工作地点调整到深圳,必然对***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卓纬公司理应与***协商沟通相关事宜,在***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的情况下,卓纬公司强制安排***到深圳工作,明显不妥。且***虽未到深圳报到上班,但仍有在原有工作地点打卡上下班并在工作群中汇报工作内容。卓纬公司以***不同意到深圳出差,不服从工作安排而主张***旷工,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法认定***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7日有正常提供劳动。综上,卓纬公司主张***旷工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卓纬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卓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7日工资2068.97元。二、卓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差额4965.52元。三、卓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四、驳回卓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卓纬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卓纬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卓纬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发出《关于***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到深圳市南山区××牛广场××室报到。从***提交的录音内容可见,卓纬公司系与***沟通协商调动项目事宜,可见卓纬公司安排***到深圳应为工作项目和地点的调动,而非短期出差。异地工作调动对于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均会有较大影响,卓纬公司理应与***协商沟通相关事宜。在***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且仍有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下班的情况下,卓纬公司视为***旷工,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卓纬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0元,认定处理正确,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爽
霍君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