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92民初1966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办公楼(部位:C栋603-606)。
法定代表人:李永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