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1596号
申请人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隆昌路10号)丰业源工业厂区B1、B2栋之B2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8924XQ。
法定代表人:赖荣。
被申请人湖南联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3栋3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4049369J。
法定代表人:龚凯红。
上述申请人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联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联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677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210002703】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联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677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 范 藜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