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易菲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终941号
上诉人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易菲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7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案涉标的物用于建设工程施工且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实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鉴于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将本案移送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仅有利于在必要情形下对涉案工程进行专业鉴定,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更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及提供的初步起诉证据,本案在立案和管辖异议审理阶段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查 寅
书记员 高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