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20613号
原告:深圳睿立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工业园2栋6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0940A。
法定代表人:沈若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女,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科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3号楼裙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020707。
法定代表人:金树柏。
原告深圳睿立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科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深圳睿立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睿立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154.0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深圳睿立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案件受理费5534.08元,本院退回5509.08元)。
审判员 董超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