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6894号
原告:新疆炫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0103682719214M。
法定代表人:汤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晨晨,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科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中科研发园**楼裙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020707。
法定代表人:金树柏。
原告新疆炫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科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炫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炫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炫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64.49元,减半收取计2382.25元,由原告新疆炫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超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