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民初2090号
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包永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营辉,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科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树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科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