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佳晟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475号
原告:东莞市佳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俊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明,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洪,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闫泽涛。
原告东莞市佳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佳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佳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媛  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应    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丽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