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终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铁岭73919部队营区。
负责人:**广,该部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熙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技术创新大楼D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审计部门对战备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建设计划、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采购、工程结算、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计划中安排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报销。”本案未进行项目审计,一审法院径直判决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向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黄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龚蓉
书记员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