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21民初2779号
原告: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技术创新大楼D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道军、***,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铁岭73919部队营区。
法定代表人:***,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熙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以下简称73919部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闽01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73919部队不服该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1民终84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闽01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道军、***、被告73919部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73919部队向华拓公司支付合同价款金额660000元及违约金462000元(从2014年3月12日起计算,以合同总价款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12月12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共计11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73919部队承担。事实和理由:华拓公司与73919部队于2013年12月5日就“一体化数字安防系统”项目事宜签订了一份《一体化数字安防系统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华拓公司按照双方约定采购设备、提供配套文档材料、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等,73919部队共需向华拓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200000元,其中73919部队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款项即合同价款的25%,在保修期1年结束后支付剩余第四期款项即合同价款的5%。另根据合同第9.3条约定“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6条款支付方式向乙方付款,属甲方违约。每逾期一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自合同签订后,华拓公司依约进行项目调研、勘察设计和施工,完成了项目建设,于2014年3月4日通过73919部队竣工验收,73919部队理当在2014年3月12日之前支付第三期合同价款,且自工程结束至目前为止,已经远远超出一年的保修期,73919部队也应当付清第四期款项。但截止至目前为止,73919部队仅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1540000元,而第三期、第四期款项总计660000元并未支付。在经过华拓公司多次催告之后,73919部队仍置之不理。根据合同约定,73919部队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73919部队除应当向华拓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之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华拓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华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73919部队辩称,招标文件第4页的付款方式中已经明确表明本案的项目是需要报送73919部队的上级部门审计后付款,华拓公司在投标书中也作出了这样的一个承诺,其明确承诺“我方已经完全理解自愿接受并执行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根据项目合同第6条的支付条件,6.2.4明确表示留存,从投标书和招标文件中体现审计是必经环节,所以华拓公司应该归还多付的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华拓公司与73919部队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一体化数字安防系统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为附件3所列项目设备采购、配套文档资料、软件及施工等。施工周期:正式开工后30天内,正式开工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2200000元。支付条件:合同生效后,华拓公司出具相应价款发票,73919部队验收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首付款;项目竣工后,华拓公司出具相应价款发票,73919部队验收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60%;工程结束经73919部队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华拓公司合同价款的25%;工程审计后73919部队留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押金,保修期1年结束后支付给华拓公司。违约处理:华拓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产品,每逾期一个月,应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73919部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每逾期一个月,向华拓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拓公司依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于2014年3月4日通过73919部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73919部队已支付华拓公司第一期、第二期款项1540000元。2014年3月27日,双方在《福州73919部队安防项目变更清单》上签字:“同意按原合同执行2200000元整(优惠价)。”之后73919部队将结算数为2248302元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定意见表》报南京军区联勤部福州派出审计处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该审计处于2015年7月26日出具工程审核书,审计工程造价为1386657元。2017年8月6日经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核定造价1650483元。2017年8月24日经福州中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审定总造价为1648010元。以上事实有《一体化数字安防系统项目合同》、《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验货单》、《工程竣工验收单》、《福州73919部队安防项目变更清单》、《增值税发票》、《招标文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定意见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结算审核报告》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工程造价是按照合同约定总造价2200000元支付还是按照审计后的审定造价支付?
本院认为,华拓公司与73919部队为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其民事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所规范,其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一体化数字安防系统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为2200000元,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结算需经部队上级部门进行审计后审定的造价进行支付。73919部队提供《军队战备工程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规定》主张案涉工程项目需经上级部门审查后才能结算,本院认为,该规定是部队制定只在其内部实施的,对其他单位没有约束力,对73919部队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华拓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施工的工程经73919部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73919部队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73919部队迟延支付剩余660000元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华拓公司主张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个月,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华拓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本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调整后以实际拖欠金额660000元为基数,按每逾期一个月,支付1%的违约金,从2014年3月12日算至工程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60000元为基数,每逾期一个月支付1%的违约金,时间从2014年3月12日算至工程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98元,由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9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负担12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