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得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力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635号
原告: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市力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力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罗忠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