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2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力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亚峰路1号瑞城名座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郑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4层。
负责人:***,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朵桔,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宾虹路999号置信大厦裙楼1-3层,主楼19-20层。
负责人:***,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增文,男,系该分行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力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13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浙江力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浙江力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136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力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合计80元,均由浙江力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佳卉
审判员应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