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拓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拓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新汇科计算机有限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2506号之一
原告:山西拓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56号金地园小区7层D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新汇科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202号英语周报大厦1号楼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新街7号1单元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拓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信息公司)与被告太原新汇科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科公司)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拓普信息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普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拓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拓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