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桐庐县合村乡合村村金星三组。
被告: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江路8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生良,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东兴村高荷七里山41号,系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彩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7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7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施彩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邵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