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迪迈沃科光电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迪迈沃科光电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28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山西迪迈沃科光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亚日街**环亚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劳人仲裁字[2018]第7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西迪迈沃科光电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定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迪迈沃科光电工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1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