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北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易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宏威路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办公室二层。
法定代表人:蒙绪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北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构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北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驳回北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该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涉案《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包件11)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十一条解决争议条款第一款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该条款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故仲裁条款无效,涉案争议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具有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法律从未限制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不动产纠纷案件。且涉案工程是广铁集团东山口综合楼的空调安装施工项目,工程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该工程项目亦属于铁路财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不动产纠纷没有管辖权是错误的,为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涉案合同第十一条解决争议条款第一款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争议解决方式,未约定仲裁委员会,亦未达成相关补充协议,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其次,本案系北羊公司与省构建公司因履行涉案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本案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内第一审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北羊公司主张适用管辖协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问题。经审查,北羊公司该主张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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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建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绍朗
李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