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04民初575号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5CXUYX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东横街2号(301-12)。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北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08285638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易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鸿,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律公司)诉被告广州北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作品《如何煎出完美的煎蛋?》(含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该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著作权维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Bestco鴻蕐超市”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名为《如何煎出完美的煎蛋?》(含摄影作品)的作品,现原告已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电子证据固化取证。被告未经原告或涉案作品原始权利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侵权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并非“Bestco鴻蕐超市”的账号主体,通过互联网查询可知鴻蕐超市是加拿大多伦多的华人超市,而被告系中国铁路央企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与鴻蕐超市显著不同,且证据显示侵权微信公众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被告的不一致;2.被告除在2017年注册的gh_430127fd1283的微信公众号外并未注册其他公众号;3.现无法查询到“Bestco鴻蕐超市”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内容;4.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布作品的“赵托尼”即为赵天一;5.被告于2021年频繁收到类似案件的应诉材料,如湖南岳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发现存在他人冒用被告名义注册公众号的情况后已撤回起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权属文章发表截图、《授权声明》《转授权声明》、被告公众号及侵权文章内容截图、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证书及光盘、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被告提交《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服务协议》等证据。本院经核查证据原件后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9日,作者赵天一以笔名“赵托尼”在知乎上回答并发表标题为《如何煎出完美的煎蛋?》的文章(内容含文字作品及摄影作品)(作品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21190731/anwser/39277876)。
2021年3月11日,赵天一(授权方)与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方,以下简称刀豆网络公司)发表《授权声明》,声明赵天一为知乎平台账号赵托尼(账号主页地址:https://www.zhihu.com/people/tonyzhao120)的账号所有人,授权被授权方以独占性专有许可的方式享有通过上述平台账号所发布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其中,维权权利指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在本授权声明签订之前及签订之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害授权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发起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取证、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被授权方有权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转授予第三方行使,该转授权行为无需再经授权方同意,授权方不再进行重复维权。授权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2021年8月11日,赵天一出具《情况说明》,对上述授权声明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2021年3月16日,刀豆网络公司(授权方)向被告(被授权方)出具《转授权声明》,授权期限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授权方将作者赵天一的部分作品(含本案案涉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在本授权声明签订之前及签订之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发起维权,授权方不再进行重复维权。
原告提交的编号为TSA-04-202109091529160615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Bestco鴻蕐超市”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to,账号主体为广州北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44010400000348882,公众号简介“健康实惠每一天是鴻蕐超市的口号,更是对每个客人的承诺……”。该公众号于2014年11月28日发布《鴻蕐圣诞节!蛋糕预定!》一文,于2017年3月24日发布《所谓完美的煎蛋,大概就是下图这样的》一文,并在该文末尾载明“关注鴻蕐超市微信公众账号,了解每周秒杀特价,时时参与有奖互动”。
另查明,被告北羊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082856384,注册号×××82,股东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铁路调度、信号服务、铁路运输通信服务、铁路沿线维护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被告于2017年11月2日注册公众号“广州北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微信号“gh_430127fd1283”,并于2021年7月6日由腾讯认证。
再查明,《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2.1条载明,你在使用本服务前需注册一个微信公众账号。微信公众账号通过电子邮箱账号进行绑定注册,请你使用未与微信账号绑定的电子邮箱账号注册微信公众账号;第2.3条载明用户基于信息登记或其他需要可以为微信公众账号申请微信公众平台认证。认证审核包括账号资质审核与账号名称审核。完成所有审核流程后由微信作出认证成功的判断;第2.4条载明微信公众账号注册采用实名制,用户应如实填写和提交账号注册与认证资料,完成信息登记。《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服务协议》第2.1条载明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服务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用户可以对微信公众账号申请微信公众平台认证。腾讯根据用户的申请及其提交的资料和信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确定认证结果和认证信息的服务。
诉讼过程中,本院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查询“Bestco鴻蕐超市”(微信号:×××to)的主体信息及是否存在冒用情况。腾讯公司回复如下:1.公众号“Bestco鴻蕐超市”主体名称为北羊公司、主体证件号×××82,以上主体信息也是首次注册主体验证的信息;2.公众号“Bestco鴻蕐超市”因资质被盗于2021年9月23日被注销。原告认为该公众号注销原因并非客观资质被盗而是腾讯公司根据被告投诉内容填写。庭后,原告为证明企业微信公众号有严格的注册及认证流程,向本院提交网络发布的2014年微信企业号申请注册流程及2015年微信企业公众号申请资料及申请流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案涉“Bestco鴻蕐超市”的账号主体运营目的与被告的主体名称及经营范围显著不同,且腾讯公司于复函中明确该公众号系因资质被盗被注销,初步证明了该公众号存在冒用资质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事实依据在于微信公众号有严格的注册程序及认证程序。涉案公众号注册时间早于2014年11月,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2014年腾讯公司已实行了严格的企业微信公众号注册及认证服务。综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未经认证且可能存在冒用资质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微信公众号主体页面显示的身份信息确定账号主体。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系被诉侵权公众号的账号主体,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夏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