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北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北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92民初1673号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北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里曼,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北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