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3民初539号
原告安徽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元,由原告安徽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胜
法官助理 王静
书记员 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