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兆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健行道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兆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4934号
原告:重庆健行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3幢1-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228L7K。
法定代表人:谭伦,重庆健行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兆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凤天大道109号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80988L。
法定代表人:彭德光,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健行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兆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健行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健行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健行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健行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重庆健行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龙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