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31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75038T。
法定代表人:TANSINY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彪,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雯,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赛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钟屋社区钟屋新工业园70栋5层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L33X5。
法定代表人:卿伟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凤,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争议的仲裁协议:《VR课件资源及服务采购协议(赛隆)》第18.2条约定:“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协议性争议,均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二、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三、仲裁机构受案号:(2021)深国仲受410号。
四、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1.合同及仲裁条款未成立,双方未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协议,被申请人主张的仲裁依据不存在;2.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条款内容并不符合仲裁规则,客观上不能启动仲裁程序,应属无效。
五、本院查明事实:2019年8月13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发送《VR课件资源及服务采购协议(赛隆)》,协议18.2条约定:“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协议性争议,均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仲裁语言为中文。”被申请人收到该协议后,填写其公司主体信息并加盖公章后,将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回传给申请人。申请人主张因走内部审核程序,直至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提起仲裁时未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特点。申请人将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对该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加盖公章后回传给申请人,申请人亦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仲裁条款的适用提出不同意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关于协议实体方面的相关事宜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由几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属于仲裁程序问题,而非涉及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本院不予审查处理。因此,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确认涉案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