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财保30号
申请人: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3楼。
法定代表人:TANSINY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1栋18层0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法定代表人:陶睿。
申请人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6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200000703)。2020年7月2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黄鹤楼支行的银行存款5906000元(账号:32×××55)。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