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SINYI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雯,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彪,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请求:1、要求平安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因延迟转移档案等造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47520元;2、维持仲裁裁决第一项仲裁裁决结果,即平安科技公司依法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要求平安科技公司提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4、平安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负担。
***的上诉请求:1、要求平安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因延迟转移档案等造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47520元;2、维持仲裁第一项仲裁裁决结果,即平安科技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平安科技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4、如(2019)粤03民终3354号依法启动了再审,***可撤销本案起诉。
平安科技公司答辩称:一、***长期滥用仲裁诉讼权利,且在各个案件中的请求、陈述前后矛盾,请求法院驳回***的仲裁请求,减少诉累,维护司法秩序;二、关于第一项请求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因延迟转移档案造成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47520元。***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意愿,也没有办理失业登记行为和求职行为。***不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也没有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意见。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请求毫无事实依据;三、关于第二项请求,要求平安科技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平安科技公司已于2018年1月19日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证明》加盖印章并当面向***提供过,***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直在就离职时间、原因提起各种争议,平安科技公司不知如何开具离职证明才能满足***的要求。多次联系***但是其故意不提供收件地址;四、关于第三项请求,要求平安科技公司提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本案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所有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院针对上诉请求分析如下:一、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办理失业登记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庭审陈述其办理失业登记的有关情况为“有到失业登记处办理,不给我办理,说我不满足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说要求是被动离职,社保不是在缴纳状态”。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陈述未能办理失业登记的原因也并非平安科技公司迟延转移档案导致。本院对***关于失业保险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平安科技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已将该证据副本送达至***。***请求平安科技公司再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愉婷(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