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20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慧与(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慧与(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慧与(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 哲
审 判 员 潘 玅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