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02民初7502号
原告: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中青。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