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6128号
原告: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卢中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告行政部总监。
被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广东睿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