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民初74671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福村中路锦绣园**。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天起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楼**2806div>
法定代表人:胡韶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天起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自柱
审 判 员 裘 晖
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