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安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23号
原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世纪安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子荣。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纪安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37元,由原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澄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