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7栋A座6楼ACDF,组织机构代码:724705479。
法定代表人:闫子荣。
被执行人:深圳市真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6号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B座303-304,组织机构代码7362703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真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4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161836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真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真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62账户,仅冻结到531.54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93账户,仅冻结到650.53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11账户,仅冻结到626.4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深圳分行74×××07账户,仅冻结到2518.80元,已扣划。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1464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