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03号
原告山西海跃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世纪安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闫子荣。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海跃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海跃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山西海跃天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