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4370号
原告:江苏盛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0997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2777号中润世纪城10号楼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483804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博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管辖异议。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案件进行移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0日施行)之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雪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