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133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正,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士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片仓纯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富士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朱海兰
审 判 员 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