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财保273号
申请人: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大院**第****。
法定代表人:钟庆清。
委托代理人:林筱岚,系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401iv>
法定代表人:许高镭。
申请人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622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6229.8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汝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