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6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明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7层06-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祁建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培集,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审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18、20号4楼401。
法定代表人:许高镭。
上诉人广州市明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培集及原审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明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以类案已有处理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明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明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明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佑平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