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133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谭德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0号1楼101室B293。
法定代表人:许高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1]1664-166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仲裁,被执行人应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194000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及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0512元及2019年度及2020年度奖金140000元。此外,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执行费944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另本院还责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生效裁判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已申报。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线上调查,除了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被本院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建设用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
在对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上。鉴于本案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的相关款项为另案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通过财产保全所冻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款项应由先行提起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本案申请执行人相关款项由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无异议,也明确表示其不愿意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无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参与分配及受偿。
被执行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06执13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晖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