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执24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北码头28号之六102房。
法定代表人:郑胜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明钧,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18、20号4楼401。
法定代表人:许高镭。
申请执行人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汛公司)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4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2019)粤0106民初416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联汛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02620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5628787.36元为本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26206元为本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联汛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377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此外,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5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与本案执行费5753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另本院还责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生效裁判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已申报。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建设用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线上调查,除了查扣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
在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上,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如下:1、在银行存款方面,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297393.59元,该款项在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另案执行的(2021)粤0106执28246号案件的相关执行款项(含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577235.51元后,余款1720158.08元用于被执行人清偿本案债务。上述余款在扣除本案相应的执行费19602.08元后,余款1700556元退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款项先行冲抵本金;2、在车辆方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联汛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A8××**号宝马740LI小轿车、车牌号为粤A0××**保时捷凯宴越野车、车牌号为粤AJ××**别克GL8商务车及车牌号为粤A3××**凯迪拉克小轿车。鉴于上述车辆的下落暂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车辆的下落。本院暂未能对上述车辆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
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了查控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也因未能查找到其下落而暂无法处理。相关案件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06执2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晖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