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民初107号
原告:铜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路房地产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成,系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5幢3楼。
法定代表人:曹彤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被告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铜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铜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34元,减半收取10617元,由铜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黄冬松
审 判 员  盛丽娜
人民审判员  汪海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华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