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江山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江山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江山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2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江山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8000元、相应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江山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中,本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开封郑开大道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保全金额3.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股票、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提起破产申请,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该事实,并表示已经向该法院申报了破产债权,同时确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主动同意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经提起破产清算审查,依法停止对其的全部执行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04执18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翔
审判员 彭 多
审判员 王传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郁宜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