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彤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诺信办公设备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经营者:***,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诺信办公设备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5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阿克苏市诺信办公设备商行、***支付20万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962.1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115.16元,剩余184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到庭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5万元。
本院依法查封***名下车牌号为新N9XXXX、新N6XXXX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另,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 泰






审 判 员


彭 多






审 判 员


王传伟






书 记 员


成盛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