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

***与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民终8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5幢3楼。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南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康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24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南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首先,***在签订南康公司提供的廉洁承诺书之前就已经持有了与南康公司相竞争的同行业公司股权,且一直在申请转让该公司股权,可见,***主观上并未违反南康公司规定而经营竞业公司业务。其次,该廉洁承诺书和南康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并没有规定员工不能参加同行业其他公司组织的聚会,***参加该公司聚会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南康公司不应以此为由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第三,***将其持有与南康公司相竞业公司股权一事已经邮件发给了南康公司的**,而此时**虽然已从南康公司退休,但南康公司续聘了**,当时**仍在南康公司上班,故***已主动向南康公司汇报了其另外持股情况,并无过错。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南康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系入职南康公司多年的老员工,其对于南康公司包括廉洁自律承诺在内的所有公司规章制度都非常清楚。但***多年参股经营与南康公司相竞争的其他公司业务,且一直没有改正错误。2021年2月9日南康公司与***正式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之后,***仍然没有按照承诺退出与南康公司相竞业的公司。况且,***在被南康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还以出差为名,参加该同业公司的团建和年会,并且将南康公司相关客户转移到其经营的竞业公司,并继续保持与该些客户开展业务。故***严重违反了南康公司廉洁自律等公司规章制度,南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充足。**自退休后未被南康公司续聘,***发送邮件时**已经退休,故***没有如实主动地向南康公司汇报竞业禁止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所提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南康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南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2,317.6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8年4月22日入职南康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劳动合同》(甲方:南康公司,乙方:***)中载明:“……第十七条乙方对与甲方经营业务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第十六条所述之[工作成果]及公司文件、客户资料、营销方案、技术方案、运行信息、财务状况及电脑系统所存之资料等)有保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2008年10月14日,***签署《员工手册签阅单》。2021年2月9日,***签署《员工廉洁自律承诺(V2.1)》,显示:“第一章不兼职,不干私活第一条本人承诺在公司的工作为**,绝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设公司,不在外兼职或绝不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微商、电商业务或以盈利为目的微信公众号运营等,公司事先书面批准情况除外;如本人入职前已存在上述情况,本人承诺入职时如实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备,并承诺接受公司的处理意见。”该条下方注有手写内容“**,绝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设公司不在外兼职”。“……自签订本承诺书之日起,若违反以上承诺事项中的任意一项条款,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人自愿接受公司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罚:1)通报批评、降职或降薪或扣除绩效或奖金等公司内处罚;2)以开除方式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自愿做出并自愿签署以上承诺,对上述所有内容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021年2月19日,南康公司***(系南康公司人事部门员工)向***邮箱发送由超图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出具的电子版《20210108对**、***开设公司的处分通告》(无签章)。其上载明:“……经调查,上海南康数据产品与集成事业部副总经理**、客户经理***在职期间在外成立公司,具体情况如下:……2、2015年4月***在他人主导下成立公司,该公司与南康的经营范围没有重叠。虽未发现上述公司与***在关联交易,但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集团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本人承诺在公司的工作为**,绝不独资或与人合伙开设公司’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1、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由于集团在子公司宣传廉洁自律不充分,且***参股的两家公司不是其主导成立,考虑从轻处分,要求其在2个月内退出相关公司股份……超图集团严禁员工在外开设公司,无论本人是否参与经营,是否与超图集团发生关联交易,均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再查,***于《***出差情况凭证核对2021》表格上签字,表格显示***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2日至安徽出差。***认可该表格中打印字体及手写签名的真实性,表示签署时仅系出于确认报销,当时表格上无其他手写字体。2021年4月29日,南康公司向工会出具《告知函》,载明“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经公司研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拟为2021年4月30日。如有异议,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复函。在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书面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同日,南康公司工会主席***签收该告知函。2021年4月30日,南康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载明“……由于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本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签收该离职证明,并注明“本人签收但不认可公司所提出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说法”。另查,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系南康公司全资股东,南康公司经营范围系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等。***系苏州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股东。上海B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10日注销。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系***所在数据产品部领导,已离职),经营范围系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互联网数据服务等。又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显示,**离、退休(职)年月为2016年7月。2022年6月27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2,317.60元。同年8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2022)办字第1124号仲裁裁决:对***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即为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南康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发出《离职证明》,载明的理由系***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21年2月9日签署《员工廉洁自律承诺》,虽然主张另行开设或入股其他企业的情况已报告给南康公司,且公司上级集团已给予过处分,但之后其并未按照相关处分决定中要求的在2个月内退出相关公司股份,反而参加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C公司团建和年会聚餐活动,在解释是否虚报出差参加C公司活动时,表述语焉不详、前后矛盾、逻辑难以自洽。***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南康公司关于廉洁自律的规范要求和自己作出的承诺,南康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南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于2008年入职南康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期间,***在外参股经营与南康公司相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业务,***的行为已违反与南康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亦与忠诚履职等一般社会公德所不容。况且,***上述行为被南康公司发现后,并未及时退出在外公司参股经营的股份,反而以工作出差为名参加在外公司组织的团建和年会聚餐活动。因此,南康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决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现***以在外公司参股经营在先,订立《员工廉洁自律承诺》在后,故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以及其已向南康公司申报过参股经营公司事宜等为由,主张其并未严重违反南康公司规章制度,显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采信。因此,***所提相关上诉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