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25946号
原告: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山路699号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园1栋B座1809房。
法定代表人:陈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鹏,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辉人力公司”)诉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辉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辉人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合法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经原告调查核实,(1)2020年5月6日***在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装机,违规多收受客户经理400余元,被分局处罚待岗一个月;(2)2020年6月19日***向客户违规兜售公司提供之外的产品获利,并在出现问题后态度恶劣。基于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等相关规章制度,2020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关于***问题的调查及处理结果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上述《通报》载明了被告***违规情况,并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且告知了申诉途经和期限。在《通报》告知的申诉期间内被告***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故2021年1月22日原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综上,原告系因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解除了与被告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庭前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原告湘辉人力公司,后被安排至用工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岳麓分局担任客户终端服务工程师一职。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均为两年。
2020年5月6日,被告在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装机时额外收受公司客户经理400元,后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岳麓分局作出待岗一个月的处理。2020年11月,因被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客户售卖公司规定之外的产品并收取费用130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岳麓分局作出将被告退回湘辉公司的处理。2020年12月28日,原告作出《关于对***问题的调查及处理结果的通报》,载明经调查原告存在前述行为,依据《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决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告知原告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2020年12月30日,被告收到前述通报。2021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严重违纪为由通知自2020年12月6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20年1月6日,被告以湘辉人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湘辉人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21年12月26日,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3070号《裁决书》,裁决湘辉人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7000元,并驳回其他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1.被告在仲裁庭审中对原告作出的《关于对***问题的调查及处理结果的通报》中所载明的调查情况无异议,但对原因有异议。
2.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填写的《员工招收录用登记表》中承诺如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书》、《员工问责办法》等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湖南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问责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员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岗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不遵守公司业务流程操作,造成用户正当投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被集团公司责令查处的;(四)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或公司财经纪律、内控制度,情节严重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员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足5000元但给公司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或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6000元/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当事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回证、仲裁庭审笔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岳麓分局关于***服务问题处理通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湖南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问责办法、员工招收录用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原告湘辉人力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湘辉人力公司以被告严重违纪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根据《湖南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问责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员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岗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不遵守公司业务流程操作,造成用户正当投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被集团公司责令查处的;(四)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或公司财经纪律、内控制度,情节严重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员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足5000元但给公司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或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虽额外收受客户经理400元、违反用工单位规定向客户售卖公司规定之外的产品并收取费用1300元,但湘辉人力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达到前述问责办法中的金额或者给公司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被告在仲裁裁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后,被告未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27000元(6000元/月×4.5个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诉请;
二、原告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27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颜 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 欣
书 记 员 柳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