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074号
原告:湖南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路428号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7栋3层306-1室。
法定代表人:邓忠诚,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香,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收取案款,代为领取诉讼费等。
被告: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山路699号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园1栋B座180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军,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武冈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签诉讼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开福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266号。
负责人:刘东晖,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放明,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答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南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胡露雨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