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信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2912号
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仁山路1号园区2号楼办公室东侧ER202室。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恒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信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5号威科姆大厦A座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信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9元,减半收取5730元,由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