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11811号
原告:浙江旭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38号豪成服务业大厦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28904176K。
法定代表人:卢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明,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691799。
法定代表人:武爱斌。
原告浙江旭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旭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旭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1631元,由原告浙江旭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妙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叶青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