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4民初8902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帅,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杰,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今晚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入驻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以下简称今晚报社)、天津市今晚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晚网络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帅,被告今晚报社、今晚网络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股权回购款57810元及利息损失(以578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股权回购完成之日为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被告今晚网络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天津今晚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原告以现金方式认购了今晚网络公司30000股股票。2017年发生了送转,至今原告持有今晚网络公司42000股股票。2019年8月2日,被告今晚报社作为今晚网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布《关于对终止挂牌异议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回购的承诺》。内容为:今晚报社承诺于今晚网络股票终止挂牌后,对回购相对人在承诺有效期内提出的回购请求,在承诺履行期限内按回购相对人提出有效回购请求、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实施回购。2019年9月26日,今晚网络公司在新三板终止挂牌。2019年10月17日,原告按照承诺书的要求将材料以邮寄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指定地点及邮箱。同意今晚报社按照1.41元/股的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41000股股份。但在此之后,原告多次就回购事宜与二被告交涉,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拒绝与原告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并未按照承诺回购原告的股份,故起诉。
今晚报、今晚网络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今晚报社做过承诺进行回购,但承诺后与原告并没有达成一致,合同并没有成立,所以今晚报社没有支付股权回购款的义务。当初作出承诺今晚报社说的是回购数量应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回购相对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发出承诺后原告第一次申请回购的单价比今晚报社承诺的单价高,所以没有达成一致,对于数量双方没有争议;第二次原告申请回购主张的单价和今晚报承诺的一致了,但在数量上保留了1000股,对此今晚报不能同意的,所以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二被告认为在承诺期限内与原告没有达成一致,故今晚报社的承诺已经失效了。如果原告同意按1.41元转让42000股票,今晚报是同意支付给原告回购款的。必须强调今晚报的承诺对数量有要求,必须是持有的全部股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9月19日,**(甲方,认购人)作为核心员工与今晚网络公司(乙方,发行人)签订《天津今晚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约定乙方是一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乙方逆向投资者发行不超过2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甲方以现金方式对乙方本次股票发行进行认购,认购款共计58800元,认购乙方30000股股票,折合1.96元/股。2016年12月26日,**向今晚网络公司支付58800元认购款,今晚网络公司出具收据。
2017年8月11日,今晚网络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其中载明:“公司拟以截止2017年6月30日总股本22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增加股本8800000股……经过上诉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将扩增至30800000股,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9年6月18日,今晚网络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28日。会议审议事项包括《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议案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今晚网络公司在2019年6月28日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显示,**持有数量为42000股,持有比例为0.1364。
2019年7月5日,**向今晚网络公司提交《股份回购申请书》,载明要求今晚网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今晚报社将其股权予以回购,拟出让股权:1、本人现持有公司0.1364的股权,总计4.2万股;2、拟出让价格:76440元。
2019年8月2日,今晚网络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对终止挂牌异议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回购的承诺》,载明承诺内容为今晚报承诺于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后,对回购相对人在承诺有效期内提出的回购请求,在承诺履行期限内按一下约定对其所持股份实施回购:1、回购相对人:股东**;2、回购请求方式:回购相对人提出有效回购请求需提供的具体材料:经股东盖章/签字的异议股东回购申请书原件……;3、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今晚报按照1.41元/股回购;回购数量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回购相对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新增承诺事项的原因:公司已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为充分保障异议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上述补充承诺。承诺开始日期:2019年8月2日。承诺履行期限9月。承诺结束日期:2019年12月31日。同日,今晚报也发布《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关于天津市今晚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新增承诺》,承诺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后,对回购相对人在承诺结束日期内提出的回购请求,在承诺履行期限内按以下约定对其所持股份实施回购,今晚报按照1.41元/股回购;回购数量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回购相对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2019年9月26日今晚网络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协同终止挂牌的公告》,载明公司股票自2019年9月27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9年10月16日,**向今晚网络公司提交《终止挂牌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申请书》,载明持股数量42000故,要求回购数量41000股,回购价格1.41元/股。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提交《终止挂牌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申请书》后一直通过微信催促今晚网络公司经办人“梁咏辰”签订回购协议。“梁咏辰”向**发送今晚报社发布的回购承诺和草拟的《股份转让协议》,称:“你先按照你的想法更改,再提交律师审核”。**修改了《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转让股份数量的内容,“梁咏辰”称对此情况需要研究。自此至今**与今晚报社一直未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故成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今晚报社表示仍愿意以回购承诺中的条件回购**持有的42000份股份,本院多次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今晚报社履行回购义务一节,本院认为,被告今晚报社于2019年8月2日发布的承诺属于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异议股东发出的回购股权要约,要求回购相对人提出的回购请求属于对应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被告今晚报社的回购股权要约内容中十分明确的阐述了回购的单价和数量,其中要求回购数量是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回购相对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而原告提交的回购申请书与上述要约明确的回购股权数量不一致,属于对要约作出的实质性变更,该回购申请书构成新的要约而非承诺,在此情形下,被告今晚报社不同意原告的回购申请内容,双方因此长时间协商未果,直至承诺结束日期届满双方也未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故原告主张被告今晚报社承担回购义务,支付回购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今晚网络公司对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本院认为发出回购要约的系作为股东的今晚报社,今晚网络公司并非诉争交易的相对方,原告主张今晚网络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计62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惟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