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众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众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52号
原告:广州众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张照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英莲,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雄。
原告广州众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拓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梯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英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梯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拓公司诉称:被告因周转资金困难,于2012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8止,借款期内不收取利息,逾期未能偿还的,按每月30000元收取利息。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的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只偿还了375000元,至今尚欠425000元未清偿。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5000元及利息(以425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天梯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众拓公司与天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众拓公司向天梯公司出借资金共计8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周,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8日;借款自众拓公司划出资金之日起一周内本金一次性还清,如不能及时偿还,超出借款日,按每月利息30000元收取;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2年12月21日,众拓公司向天梯公司转账支付800000元。现因众拓公司主张天梯公司逾期未清偿欠款,引起本诉。
庭审中,众拓公司称天梯公司是因其公司资金紧张才向其借款,此前双方并无借贷往来,天梯公司借款后曾于2012年12月28日还款150000元,于2013年1月29日还款200000元,于2013年5月27日还款10000元,于2013年4月9日还款10000元,于2013年7月16日5000元,合计375000元,此后天梯公司未再还款。
本院认为:天梯公司向众拓公司借款,并实际取得众拓公司借出的800000元款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依据双方约定,借款至2012年12月28日到期。众拓公司现主张天梯公司仅偿还375000元,天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众拓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并对众拓公司要求天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5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天梯公司逾期偿还借款,则按每月30000元计息,现众拓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有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2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天梯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天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众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2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2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广州市天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天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至相关单位,不退回,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敏敏
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
人民陪审员  曹效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 军
叶玉环
黄应华